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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
2009-7-30 18:09: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省地处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深厚,内容丰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重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建设科学的、大众的、民族的先进文化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从文化发展战略高度出发,把握全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努力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指导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方针,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误解、歪曲或滥用。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所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市要将普查摸底工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组(或普查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普查,确定一个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衍变情况以及采集历史;通过普查,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从他们的讲述或表演中记录、采集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事象。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一)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各市、县(市、区)要组织辖区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工作。要组织有关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

  (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护工作。经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方式

(一)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二)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继有人。

(三)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各地要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并进行动态整体性方式的保护。

(四)创建命名民间传统文化之乡。要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乡村(社区),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社区)的活动。

   七、保障措施(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领导工作机制。成立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少琴 副省长


 

  副组长:成葆德 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郭慧民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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