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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思考
2012-4-23 9:36: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承载着人类社会传统文化和历史见证的珍贵的文化资源,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涵盖了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战略任务。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保护体系尚不完善,需要我们不断开拓创新,探索建立长效传承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步入科学、有序、规范、健康的轨道。

一、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事关民族文化的发展与振兴,事关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的实施,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题中之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进一步的阐释,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很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它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光辉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伟大民族,中华文明与中华文化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从未间断的传承,数千多年的历史除了留下了众多的名胜古迹、人文景观等物质遗产外,更积累了数不胜数的、带有乡土气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中化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域自我认定的历史凭证,更是不同民族或不同地域文化得以延续发展、并走向未来的人文根基和力量源泉,它反映了一个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发展水平。同时,也是一个地区对外形象宣传、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增强地域吸引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众多繁衍流传上千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迅速的新陈代谢当中,这就对我们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我们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再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都应该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出发,正确认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民族向心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意义。特别是从事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更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绝不能让宝贵的文化遗产在我们这代人手中萎缩和消亡。

二、正确分析形势,科学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现状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社会发展史,也是文化发展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据有关资料显示,自2006年起,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1219个和扩展项目名录164个。全国各省市也先后公布省级名录项目、地市级名录项目、县(市)区级名录项目。仅从省级名录项目看,浙江省535个、河南省372个、福建省355个、陕西省361个、湖北省254个、北京市212……。然而,由于近年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省各地的文化生态均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不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立即加以抢救和保护,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有消亡的危险。

从我们了解情况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保护机构不健全。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914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而省级或地级由于情况不同,有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么挂靠在当地的群众艺术馆,要么挂靠在当地的文化馆,有些地区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都没有设立,具体工作只是由当地的文化行政部门的某个处室负责,根本就谈不上专门的人员编制,更谈不上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队伍。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具体工作中,普遍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工作多头兼顾,专业素质不高等问题,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专业化和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二是专项经费不配套。目前,全国各地都有不少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或县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很多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经费都没有列入政府正常的财政预算,有的是从文化建设事业费中挤出一部分,有的是从文化行政部门的预算中调剂一部分,个别地区即使列入了政府财政预算,其额度也是杯水车薪,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区则是除国家和上一级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外,地方财政没有再投入配套的保护经费,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和实施。三是保护措施不同步。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全国有相当一部分省市自本世纪初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件或措施。201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当年6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依法保护的道路。但我们也应看到,不少地区虽然也组织了相应的培训班,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解读,但至今尚未出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与措施,有些地区虽已制定,但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措施要求,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新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政府指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为原则,具体讲就是要密切结合当前文化发展与改革的实际,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抓基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无论是省一级,还是地市一级,包括县一级,都应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能,配备独立的人员编制,引进和吸纳一批优秀专业人才,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经费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还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专项资金,建立起资金扶助机制,重点补助扶持濒危项目。要结合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在保护机构、财政投入、传承人保护等方面尽快制定并出台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规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有序、规范、科学、和谐的运行。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以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是抓主导,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千百年来由最底层的民众创造并拥有的传统文化形态,其保护与传承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协调社会各界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起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协调机制或工作机制,使全社会都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之中。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广泛吸纳聘请国内外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专家咨询、研究论证等工作机制。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意义,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良好氛围,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千家万户,吸引群众广泛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之中。

三是抓创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得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保护与传承方式的是多样性。各地区要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形态和存在状况,建立起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保护传承机制,创新保护传承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对症下药,分类保护。比如编织、刺绣、制茶、印染等加工制作之类,可走生产性保护之路,将其做大做强;对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以及民歌杂技等,可以依托一些专业文艺团体,搭建形式各异的展演平台,为扩大其保护、传承和发展提供展示的舞台;对流传于民间的史料、曲调、掌故、民间艺术等,可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传承人,要适时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以及给民间艺人评定职称和命名大师名艺人传承人等荣誉称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借鉴一些省市的成功做法,

四是抓展示,避免重申报轻保护现象发生。组织并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对宣传地方特色文化、提高地方知名度、加强重点保护固然重要,但申报只是形式,科学的抢救与保护才是目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出现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因此,各地都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并对这些文化形态的历史渊源、内在规律、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等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考察、清理和研究,在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保护与传承措施。特别是对经核实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同时,要结合当地的民俗节日,不失时机地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节或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汇演等相关的保护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建设专门的展示馆,向广大群众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成果,达到在保护中传承、在创新中发展的目的。

    总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新要求,全社会都有义务结合工作实际创新载体,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宣传力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全民族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焦作新闻网讯  /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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