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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0-8-3 16:21:34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绛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2005年6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办社图发【2005】21号)精神和2009年文化部工作部署、全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于2009年底基本结束。

为全面掌握了解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情况,总结普查工作成绩和经验,文化部定于2009年7月开始、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标准与内容

普查验收围绕“家底清、现状明、记录全、质量高”的总体要求开展,普查工作应做到:

    (一)基本掌握了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普查范围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门类、普查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乡镇、街道。

(二)以田野调查为主,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全面、真实地记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状。

(三)基本摸清了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情况及传承谱系,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重点记录了本地区具有重要价值、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五)开展了项目调查、信息采录、数据统计和资料汇总工作,建立了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档案或数据库,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六)《普查工作报告》内容充实、分析得当、思路清晰、质量较高。

二、验收材料与要求

本次普查验收主要检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以来的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验收的地区或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实施普查工作的文件,包括开展普查的通知、组织机构、普查方案等。

(二) 《普查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基本概况、普查工作总结、资源现状分析、存在

问题与今后保护工作思路等(体例见附件1)。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目录清单,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类别、名称、分布区域、传承人情况、濒危状况、入选名录情况等(见附件2).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统计表,包括普查工作县、乡完成普查情况,参与普查人员,普查经费投入,普查设备投入,普查宣传工作,普查成果,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情况,各门类项目调查情况等(见附件3—1至3—3)。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档案,包括纸质、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档案。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原始记录,其它有助于说明本地区普查工作的文字、图表、资料、实物等。

三、验收方法与程序

普查验收采取各地自查和文化部验收相结合的方法,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本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进行自查,文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的普查验收工作组分别对各省(区、市)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并对基层的普查工作进行抽查。

(一) 各地区自查验收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普查工作进行自查验收。

(二) 向文化部提出验收申请

各省(区、市)完成自查验收后,按照文化部要求,准备好验收材料,向文化部提出

验收申请。

(三) 文化部验收

自2009年7月起,文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的普查验收工作。

 

 

附件1:《某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报告》体例

附件2: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资源目录清单

附件3-1: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统计表(一)

附件3-2: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统计表(二)

附件3-3: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统计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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